E8: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
- 分类:国外法规
- 发布时间:2018-12-03 13:59
E8: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
- 分类:国外法规
- 发布时间:2018-12-03 13:59
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
1 . 目的
在ICH的三方区域,随着药物开发策略及审评程序的发展, 形成了关于人用药物临床研究及临床开发过程的一般考虑的区 域性指南。本协调指南即来源于这些区域性文件及 ICH 指南。
ICH 文件“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”的目的在于:
1)阐述在新药的个别临床研究或整体开发策略中,国际上 普遍接受的原则与惯例。
2)通过对基本原则、基本方法和相关术语达成的共识,益 于评价与接受国外临床研究数据。
3)概述了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CH 文件,以便于使用者 从中查阅与临床研究有关的指南。相应的 ICH 文件见附 录 1。
4)分类提供临床安全性及有效性 ICH 文件中出现的与临床 研究有关的术语并指明其文件出处。
为简明起见,本文件中使用术语“药物”(drug),并将该术 语视为与包括疫苗和其他生物制品在内的“研究性(医药)产 品”、“医药产品”及“药品”同义。该准则中所建立的一些原 则也适用于其他临床研究(例如:放射治疗、心理治疗、手术、 医疗器具及替代治疗)。
2. 基本原则
2.1 临床研究对象的保护
在有关 GCP(ICH E6)的 ICH 指南中,介绍了有关对受试对 象保护的原则和惯例。这些原则源于赫尔辛基宣言,在所有人 体药物研究中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。
在任何临床研究开始之前,其非临床研究或先前临床研究 的结果必须足以证明: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 安全性。ICH M3 讨论了动物药理及毒理研究的目的与时间, 为给定时间的临床研究提供数据。该类研究对生物科技产品的 作用在 ICH S6 中介绍。
在药物开发的整个过程中,所有动物毒理及临床数据应由 资深专家进行综合评价,以评估该药在受试对象中的安全性。 参照这些研究结果,应对将要进行的、必要时对正在进行的研 究作及时的、适当的调整,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。机构审查委 员会/独立道德委员会、研究者及主办者共同承担保护临床受试 者安全的责任,这些机构的责任在 ICH E6 中介绍。
2. 2 设计和分析的科学方法
临床试验应根据合理的科学原则进行设计、操作、分析以 达到预期目的;临床研究亦应出具恰如其分的报告。合理的药 物开发的核心在于提出重要的问题并用适宜的研究来回答这些 问题。任何研究的主要目的应该表达得简明扼要。
根据研究在药物临床开发中的发生时间或根据如表 1 所列 的研究目的,可将临床研究分类(举例并不详尽完整)。药物系 列研究的一个首要逻辑是:先前研究的结果应影响后续研究的 计划。开发计划应经常随着研究结果而做适当的改变。例如, 临床疗效验证的研究结果可能提示需要进行其他人体药理学研 究。
如果遵循 ICH E5 及 ICH E6 指南,在 ICH 区域内,已获 得国外研究数据后,应避免再收集类似的数据。(见 ICH E5)

3.1 开发计划中的考虑
3.1.1 非临床研究
确定非临床研究的性质及其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时间时,应 考虑下列要素:
1)计划在各患者中的药物总暴露量及持续时间
2)药物的特征(例如:长半衰期,生物科技产品)
3)预定治疗的病症
4)在特殊人群中的使用(例如:育龄妇女)
5)给药途径
ICH M3 及 ICH S6 介绍了临床试验需要参考非临床研究信 息(包括毒理学、药理学及药物动力学)。
3.1.1.1 安全性研究
在首次进行人体研究之前,应认真查阅必须具备的非临床 药物动力学、药理学及毒理学评价资料(见 ICH M3),并根据这 些资料确定人体研究的给药剂量。早期非临床研究资料应能充 分帮助选择人用初始剂量和安全的暴露持续时间,这些资料也 能提供新药的生理学及毒理学的相关信息。
3.1.1.2 药理学及药物动力学研究
临床探索及临床开发的基础和方向依赖于非临床研究所提 供的药物动力学及药理学资料,其中包括以下信息:
1)药物主要作用的药理学依据(作用机制)
2)剂量-效应或浓度-效应关系及作用持续时间
3)临床有效给药途径的研究
4)系统一般药理学,包括药物对主要器官的药理作用和生 理学效应
5)吸收、分布、代谢和排泄的研究
3.1.2 研究性药物的质量
应很好的描述用于临床试验的处方特性,包括任何可获得 的生物利用度资料。处方应与药物开发的周期相适应。较为理 想的是,提供的制剂应适于进行一定剂量范围内的系列研究。 在药物开发期间,可能使用一种药物的不同处方,利用生物等 效性或其他方法将不同制剂联系起来,对解释整个开发计划中 临床研究的结果是相当重要的。
3.1.3 临床研究的各周期
临床药物开发常被分为四个时间周期(周期 I~周期 IV)。应 该指出的是周期的概念并不能为临床试验的分类提供足够的根 据,因为一类试验可能发生在几个的周期中(见图 1)。以根据研 究目的分类系统较为优越,这将在 2,2 节中讨论。应明确周期 的概念仅是一种描述,而不是必需的模式。研究周期的概念并 不意味着研究必须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,因为对于某些药物来 说,开发计划按照典型的顺序是不适宜或者不必要的。例如, 尽管人体药理学研究一般是在 I 期进行,但在其他三期中也常 进行很多此类研究,有时仍会被归入 I 期研究。图 1 显示了这 两种分类系统间紧密而多变的联系。图中各点的分布说明研究 类型并非开发周期的同义语。
药物开发理论上是一个有逻辑、有步骤的过程,在这一过 程中,早期小规模研究的信息用于支持规模更大、目的性更强 的后续研究。为了有效地开发新药,在开发早期必须确定研究 药物的特性并据此制定适宜的开发计划。
初始研究对短期安全性和耐受性进行早期评价,提供药效 学和药物动力学信息,这些信息可为初始探索性治疗试验选择 合适的剂量范围及给药方案。之后的治疗作用确证研究规模更 大、耗时更长,并且涉及更多不同的病患群。剂量效应(信息应 到规模的药效研究(见 ICH E4)。在整个开发过程中,新的研 究数据可能提示需要额外的研究,这些研究一般是早期研究一 部分。例如:一个后期试验得到的血中药物水平的数据提示需 要进行药物相互作用研究;或不良反应提示需要进一步探索给 药剂量和/或进行其他非临床研究。另外,为了支持同一药品通 过新的上市申请(例如增加新的适应证),药物动力学或治疗作 用的探索研究可考虑在临床Ⅰ期或Ⅱ期中进行。
开发周期可研究类型间的联系

图 1 该图根据在新药每一临床研究阶段可能实现的目的展现了开发周 期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,实心圆代表在某一周期中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, 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。每个圆代表一个研究。为了 表明一个研究的研究过程。每个圆通过黑线加入圆柱中以描述每个研究的 组成要素及顺序。
3.1.3.1 I 期(最典型的研究:人体药理学)
研究的新药首次用于人体即表明 I 期临床开始。
尽管人体药理学研究一般属于Ⅰ期,但在药物开发过程的 其他阶段这类研究仍可能遇到。Ⅰ期研究通常是非治疗目的, 可能在健康志愿者或某类患者(如轻度高血压患者)中进行。具 有显著潜在毒性的药物(如细胞毒性药物)通常选择患者作为研 究对象。 I 期研究可以是开放、自身对照的,也可以为了提高 观察的有效性,采用随机和盲法。
Ⅰ期研究通常涉及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:
1)初始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
最初及其后在人体中使用受试新药通常是为了确定人体对 预期在以后的临床研究中使用的药物剂量范围的耐受性,也可 确定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的性质。这类研究应包括单剂量和多 剂量给药方式。
2)药物动力学
药物吸收、分布、代谢和排泄特征的确定通常贯穿整个开 发计划。这些特征的初步确定是 I 期临床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。 药物动力学可以由多个独立的研究、或者作为药效学、安全性 和耐受性研究的组成部分进行评价。药物动力学的研究在评价 药物清除率、预测母体药物或其代谢物可能的积聚及潜在的药 物间相互作用等方面尤为重要。一些药物动力学研究常常在以 后的各期研究中进行,以回答针对性更强的问题。对于许多口 服药物,尤其是改变释放速度的药物来说,研究食物对生物利 用度的影响是很重要的。亚人群组的药物动力学信息也应考虑 在研究范围之内,例如:功能丧失(肾脏或肝脏疾患)、老年人、 儿童、妇女及人种亚组等。药物间相互作用的研究对许多药物 来说相当重要;这类研究通常在 I 期之后,但动物研究、体外 代谢研究及潜在相互作用研究可能使之提前。
3)药效学评价
根据药品和研究终点,药效学研究和血药浓度-效应研究 (PK/PD 研究)可以在健康志愿者或有目标疾患的病例中进行。 若有适宜的方法,病例的药效学数据可以提供药物活性与潜在 疗效的早期评估资料,而且可以指导今后研究的给药剂量和给 药方案。
4)药物活性的早期测定
对药物活性及潜在治疗利益的初步研究可以作为次要目标 在Ⅰ期进行。这类研究通常在以后各期进行,但如果药物在患 者体内短期暴露即可较容易测定其活性,在Ⅰ期进行该类研究 也是适宜的。
3.1.3.2 Ⅱ期(最典型的研究:疗效探索)
当把在患者中探索药物治疗效力作为首要目的而开始临床 研究时,可认为Ⅱ期临床研究开始。
初始的疗效探索研究可采用多种研究设计,包括同期对照 和自身对照。随后的试验通常是随机化研究和同期对照研究, 以评价药物治疗专一适应证的效力和安全性。典型Ⅱ期临床的 研究对象是经过相对严格筛选的患者,代表相对同质人群并应 严密监控。
Ⅱ期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 III 期临床确定给药剂量和 给药方案。Ⅱ期临床的早期研究常采用剂量递增设计(见 ICH E4),以初步评价药物剂量-效应关系;后期研究采用公认的平 行剂量-效应设计,确定药物对可疑适应证的剂量-效应关系(也 可推迟到 III 期临床)。剂量-效应关系的确证研究可在Ⅱ期,也 可推迟到 III 期。 II 期临床所用药物剂量经常但并非总是低于 I 期临床的最高剂量。
Ⅱ期临床研究的其他目的包括对潜在研究终点、治疗方案 (包括合并给药)和目标人群(例如轻度、重度疾患比较)的评价, 研究结果可用于进一步的Ⅱ期或Ⅲ期研究。研究方法有探索分 析、检查数据子集和多终点研究。
3.1.3.3 Ⅲ期(最典型研究:治疗确证)
当把论证或确定治疗利益作为研究的首要目的时,可认为 Ⅲ期临床开始。
Ⅲ期临床设计是为了确证Ⅱ期临床积累的原始证据,这 些证据证明药物对预期适应证和接受人群是安全有效的。Ⅲ 期研究目的在于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的证据,研究内容 涉及剂量-效应关系的进一步探索,或对更广泛人群、疾病 的不同阶段,或合并用药的用药研究。对于预计长期服用的 药物,药物延时暴露的试验通常在Ⅲ期进行,尽管此类研究 可能开始Ⅱ期(见 ICH E1)。 ICH E1 和 ICH E7 中陈述了关 于长期用药和老年人用药临床安全性数据库的全盘考虑。Ⅲ 期临床研究为完成药物使用指南(正式药品信息)提供了最后 一份所需要的信息。
3.1.3.4 Ⅳ期(多形式研究:临床应用) 药物获准上市后开始 IV 期临床。临床应用研究不局限 于以往对药物安全性、有效性和剂量界定的论证。
除常规监督外,IV 期研究通常在药物获准上市后进行, 并只涉及许可的适应证;这类研究对药物获准上市并不是必 需的,但往往对药物的优化使用有重要作用。研究可能采取 任何一种形式,但都应有科学合理的目的,通常包括:附加 的药物间相互作用研究、剂量-效应关系或安全性研究和支 持药物用于许可的适应证的研究,例如:死亡率/发病率的 研究,流行病学研究。
3.1.3.5 与最初批准的用途无关的申请的研究
在获得最初的许可后,可以继续进行新适应证和改变适 应证的研究、新给药方案、新给药途径、或其他患者人群的 研究。如果是新剂量、新处方或合并用药研究,必须增加人 体药理学研究,并且需要新的研究计划。
使用原始开发计划中或临床使用研究中的数据可以省 略某些研究。
3.1.4 特殊考虑
当一些特殊环境或特殊人群作为开发计划的一部分时, 也需要特殊考虑。
3.1.4.1 药物代谢研究
应确定主要代谢产物并进行详尽的药物动力学研究,代谢 评价研究在整个开发计划内的时间取决于药物本身的性质。
3.1.4.2 药物间相互作用研究
如果药物代谢研究资料、非临床研究结果或相似药物的信 息显示有药物间相互作用的可能,极力主张在临床研究阶段进 行药物间相互作用的研究;若药物经常合并使用,那么在非临 床研究或在人体研究(若适宜的话)中进行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是 非常重要的,对一些已知能改变其他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药物(见 ICH E7)或自身代谢或分泌会受其他药物影响的药物尤为重要。 3.1.4.3 特殊人群
人群中一些群体需要进行专门研究,因为在药物开发过程 中他们有独特的风险/利益考虑,或者因为与一般成人比较,预 计他们需要调整给药剂量或给药时间。在肾脏和肝脏功能不全 患者中的药物动力学研究对评价可能发生的药物代谢或排泄的 改变是很重要的。其他 ICH 文件介绍了老年病人(ICH E7)和不 同种族病人(ICH E5)的这类问题。 ICH M3 则介绍了支持特殊 人群人体临床试验所需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。
对于易感人群,应特别重视与知情同意相关的伦理学问题, 及应审慎遵循的程序(见 ICH E6)
a)在妊娠期妇女中的研究
总的说来,如果研究药物并非计划用于妊娠期,妊娠期妇 女应排除在研究之外;如果病患在服药期间怀孕,一般应中止 治疗,除非治疗是安全的。妊娠期、胎儿和儿童的随访评价非 常重要。同样,计划用于妊娠期的药物临床研究涉及妊娠期妇 女,妊娠期、胎儿和儿童的随访评价也非常重要。
b)在哺乳期妇女中的研究
可行的话,应该检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在人乳中的分泌。
如果哺乳期母亲被招募进入临床研究,应该同时监测药物对期 婴儿的影响。
c)在少儿中的研究
研究内容取决于对药物现有的了解,及由成人和其他年龄 组少儿外推获得的可能性一些药物可能在早期开发阶段就用于 少儿(见 ICH M3)。
对于期望用于少儿的药物,应在适宜的年龄组少儿中对其 进行评价;如果临床研究涉及少儿,那么应从高年龄组开始, 然后再扩大至低年龄组直至婴儿。
3.2 一项临床研究的考虑
在计划临床试验的目的、设计、操作、分析和报告时,应 该遵循以下重要原则(见附录 1 各 ICH 指南)。在研究开始前, 每一部分应明确写入设计方案中。
3.2.1 目的
研究目的应该清晰地陈述,要以包括探索或确证药物的安 全性、和/或有效性特征、和/或评价药物动力学参数、药理学、 生理学及生化作用。
3.2.2 设计
应选择合适的研究设计以获得需要的信息。研究设计包括 平行对照、交叉、析因、剂量递增和固定的剂量-剂量效应(见 ICH E4、E6、E9 和 E10)。研究应选择合适的对照并应包括适 当数量的对象以达到研究目的。应清晰陈述主要和次要终点及 其分析计划(见 ICH E9)。通过临床指征、临床症状和实验室研 究监测不良反应的方法亦应描述(见 ICH E3)。设计方案中应说 明对提前终止治疗的病例的随访程序。
3.2.2.1 对象的选择
选择受试人群应考虑到研究阶段和适应证(例如:早期研 究中的正常健康对象、癌症患者或其他特殊人群)以及已有非 临床和临床知识。在早期试验中被研究患者或健康志愿者的组 群变异可以用严格的筛选标准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,但当研究 向前推进时,受试人群应扩大以反映目标人群。
根据开发进程和对安全性的关注程度,有的研究需要在严 密监控的环境中进行(如住院)。
试验对象不应同时参加超过一个的临床试验,这是一个基 本原则,但也有个别例外。没有经过脱离治疗间期的受试对象 不应该重复进入临床试验,以确保安全性和避免延期效应。 育期妇女在参加临床试验时通常应采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 施(见 ICH M3)。
对于男性志愿者,应考虑试验中药物暴露对其性伙伴或子 代的危害。当危害存在时(例如,试验涉及有诱变效力或有生殖 系统毒性的药物),试验应提供合适的避孕措施。
3.2.2.2 对照组的选择
试验应选择适宜的对照组,包括安慰剂、无治疗对照、活 性对照或受试药物不同剂量组间的对照。对照品的选择取决于 试验目的(见 ICH E9 和 E10)。历史(外部)对照在有些情况下证 明有效,但应特别注意减少错误的推论。
3.2.2.3 对象数量
试验规模受研究疾病、研究目的和研究终点的影响。样本 大小的统计学评价应该根据治疗作用的预期量值、数据的变异 度、指定的错误发生概率(小)(见 ICH E9)和对信息、人群子集 或次要终点的期望。在一些条件下,确定药物的安全性需要较 大的数据库。ICH E1 和 ICH E7 中建议评价药物治疗新适应证 的安全性所需的最小数据量,但这一数量不是绝对的,在有些 条件下可能不足(例如在健康志愿者中的长期使用)。
3.2.2.4 效应变量
应预先定义效应变量,描述观察和定量方法,观察方法应 客观、适时、适地(见 ICH E9)。
研究终点是用于评估与药物动力学参数、药效学测定、药 物疗效和安全性等药物作用有关的效应变量。主要终点应反映 临床相关作用,并应根据研究的主要目的选择;次要终点评价 药物其他作用,后者可以与主要终点相关或不相关。研究终点 及其分析计划应在设计方案中预先特别指明。
替代终点是与临床重要结果相关的终点,但其本身并不是 临床利益的衡量指标,合适的时候,替代终点可以作为主要终 点(当替代终点极可能或已知可以合理地预测临床结果时)。
用于评价研究终点的方法,主观或是客观,都应经确证并 符合准确度、精密度、回收率、可靠性及响应(不同时间的灵敏 度)的合适标准。
3.2.2.5 减少或评价偏差的方法
设计方案应确定治疗组的分配方法和盲法(见 ICH E9 和 ICH E10)。
1) 随机化
在对照试验中,随机化分配是确保受试组间可比性和减小 选择偏差可能性的优先方案。
2) 盲法
盲法是减弱或减小研究结果偏差的一个重要手段。因为使 用安慰剂或其他遮蔽干扰的方法,治疗分配方案不为研究参与 者所知,试验倾向于单盲研究;当参与治疗或进行临床评价及 数据分析的研究者或主办者也不知道治疗分配方案时,研究是 双盲的。
3) 依从性
用于评价病患对受试药物使用情况的方法应在设计书上指 明,确切的使用情况应记录在案。
3.2.3 操作
研究应根据本指南的原则操作,应符合 ICH E6 及其他相 关 ICH 指南(见附录 1)中的相应规则。研究必须遵照设计方 案;如果设计方案需要修改,必须提供研究方案附件以阐明修 改的合理性(见 ICH E6)。在研究中必须提供即时的不良事件报 告并应记录在案。向相关官方组织快速报告安全性数据、安全 性报告的内容和报告数据的保密等方面的相关规则见 ICH E2A、ICH E2B 和 ICH E6。
3.2.4 分析
研究方案中应有专门的分析计划,后者应与研究目的和研 究设计相适应。
设计方案中应考虑对象分配方法、效应变量的评价方法、 被检验的特定假设以及包括早期研究中断和违背计划书等一般 问题在内的分析步骤。应阐明使用的统计方法,包括任何计划 内的中期分析的时间选择(见 ICH E3、IQH E6 和 ICH E9)。 临床试验结果的分析应与设计方案中预先陈述的计划相一 致,任何与计划的偏离都应在研究报告中阐明。研究方案的设 计(ICEE6)、试验结果的分析计划和统计分析(ICH E9)以及研究 报告(ICH E3)的详细指导原则可见于其他 ICH 指南。
尽管在有些研究中先期中断是正式认可的,通常都希望将 研究进行到底。在这种情况下,设计方案中应阐明关于统计意 义的整体水平以及疗效的样本估计量的调整需要的约定统计学 意义(ICH E9)。
在所有临床试验中都应收集安全性数据,绘制表格并根据 不良事件的严重性和可能的因果关系分类收集(见 ICH E2A)。
3.2.5 报告
临床研究报告应按照其他 ICH 指南(见 E3 和 E6)所概括的 方法书写。
附录 相关 ICH 指导原则和主题
联系人:王先生
电 话:0551-63528533
邮 箱:hfjuxinyy @163.com
地 址: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浙商大厦A座410室
Copyright © 合肥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皖ICP备18024253号-1 网站建设:中企动力 合肥